《星岛》接获消息指,本地品牌“台湾.百年.宝泉”自称源自台湾百年老店,惟所贩售商品与台湾原品牌有不同。记者以顾客身份,至少三度走访该品牌销售点,有店员称品牌是台湾“陈允宝泉”,亦有店员称为“宝泉”。然而,台湾的“陈允宝泉”与“宝泉”均向《星岛》表示,一年前已无向该品牌授权或供货。涉事品牌负责人回应称,货品确实由台湾制造,并强调使用的商标与两间台湾品牌不同。有法律界人士指出,倘若品牌名称与他人相似,但商标设计不同,未必构成侵权。消委会建议消费者参考境外品牌官方信息,必要时可直接向原品牌查询,以证真伪。 ▲“台湾‧百年‧宝泉”近日参与香港零食展。 “台湾.百年.宝泉”在本港有多个销售点,旗下主要产品包括太阳饼、凤梨酥、芋头酥及猪肉干等,产品包装标示品牌“创于1908”。翻查其社交平台账号,Facebook账号为“宝泉百年台日糕饼店”,当中简介指“陈允宝泉是台湾少见的百年饼铺,更曾远渡日本,传袭日式细腻讲究”。 ▲“台湾‧百年‧宝泉”的facebook简介提及陈允宝泉。 ▲“台湾‧百年‧宝泉”网站的服务条款,自称“陈允宝泉日台百年糕饼店”。 上月9日,记者走访该品牌位于太古城的门市,询问是否为“在台湾营业很多年、很有名的陈允宝泉”,店员回覆“系啊”,并称品牌拥有百年历史。记者查看“冻顶乌龙茶罐装8入”的包装,标签标示为“陈允宝泉香港合营有限公司”。同日,记者前往九龙塘超市销售点,发现逾10款产品的标签,均标示为“陈允宝泉香港合营有限公司”。 ▲记者在6月前往“台湾‧百年‧宝泉”在太古城的销售点,店员承认是台湾“陈允宝泉”。 《星岛》向台湾“陈允宝泉”品牌及商标拥有人“陈允宝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”查询,负责人翁小姐表示,早于去年终止与“陈允宝泉香港合营有限公司”的合作,双方关系破裂后,已在台湾向港方提告追讨投资款项,于今年5月28日获判胜诉,正评估是否在港采取法律行动。 “最后一次出货是去年7月” 翁透露,今年初接获港人投诉,指在香港超市购买芋头酥,包装标示含麻糬,实际却不符,向香港供应商反映后没收到回应,于是直接找上台湾方,“我们最后一次出货至香港已经是去年7月初。”她强调,没有在港设分公司,亦未授权任何第三方在港销售产品,“希望消除香港消费者的误会。” 记者追查“台湾.百年.宝泉”产品来源,于本月16日到访其崇光百货销售点,发现多款产品的标签仍以“陈允宝泉香港合营有限公司”标示,并额外贴有“陈允宝泉-N1”字样、以“2400”为开头的产品条形码。记者购买商品后,取得由崇光超市开出的收据,收据上两度出现“陈允宝泉”英文名“Chen Yun Pao Chuan”。 ▲本月16日品牌于崇光销售的部分产品,贴有台湾“陈允宝泉”的国际条形码,并写有“陈允宝泉香港合营有限公司。” ▲本月16日品牌于崇光销售的部分产品,贴有台湾“陈允宝泉”的国际条形码,并写有“陈允宝泉香港合营有限公司。” 翁证实,“2400”开头的条形码,为台湾“陈允宝泉”注册的国际条形码,不解为何港方仍使用。 记者向崇光销售点的店员查询时,对方改称品牌为“来自台中的宝泉”,并解释台湾“宝泉”及“陈允宝泉”的历史,称“一个是姊姊、一个是弟弟”,表明所属“宝泉”。店员亦称,品牌有听取香港市场的意见,推出“台湾没有出售、专为香港制造”的产品,如南枣糕、焙茶和铁观音曲奇。 ▲记者于本月16日前往品牌的崇光销售点,店员称品牌是“来自台中的宝泉”。 ▲记者在崇光销售点取得的单据,写有“陈允宝泉”的英文名。 多款产品标签“合营有限公司” 记者亦到访“台湾.百年.宝泉”在香港零食展的摊位,现场女店员称品牌来自台中,名为“宝泉”。另一男店员亦表示品牌是台湾“宝泉”,被问及是否“香港分公司”,店员称“和他们有营业上的联系”。记者再问男店员:“所以他们供货给你们卖?”男店员称是。 不过,记者购物后获得的环保袋写有“陈允宝泉”,福袋贴纸图样与台湾“陈允宝泉”商标相似。记者购买的枣泥核桃糕,标签所列公司仍为“陈允宝泉香港合营公司”。 ▲记者在香港零食展取得的环保袋,有“陈允宝泉”的名称及标志。 ▲记者在香港零食展取得的环保袋,有“陈允宝泉”的名称及标志。 据了解,台湾“宝泉”与“陈允宝泉”实际同出一家,负责人确为姊弟关系。根据本港商标注册资料,台湾“陈允宝泉”商标由台方拥有,而台湾“宝泉”商标则由本地公司“高力信集团有限公司”注册。此次投得零食展摊位者,也是“高力信”。 《星岛》向台湾“宝泉”查询,品牌所属的“宝御食品有限公司”发声明指,未曾与香港高力信集团有任何“宝泉”商标授权、经销合作与投资事宜,并指“台湾.百年.宝泉”网站贩卖的产品亦非该公司出品。该公司正评估是否采取行动,取回“宝泉”在港商标。 “台湾.百年.宝泉”萧姓负责人向《星岛》表示,货品确由台湾制造,已向崇光百货在内的商家说明双方“分家”,“你看我们的水牌,由一分家我们马上澄清。”对于为何在崇光销售点仍使用“陈允宝泉”的国际条形码,他称,“这些细节我答不到,我不知道是否技术上或者厂的印刷,印刷会印错的。” 萧又称,“‘宝泉’这个名称,全世界任何一人不是注册它的logo(标志),加甚么甚么宝泉都是可以的。”他强调自己是商标注册人,“台湾正宗宝泉的负责人的注册公司,注册的人是我,香港注册是我,我都不会用,我不喜欢帮别人卖广告。”被问及是否获对方同意再注册,他称,已提供资料给律师处理。 对于产品是否由其他台湾百年老店代工,萧称,“不关他们事,就是这么简单,你不要说百年不百年,我有数个牌子,包括港三元都是百年老字号。”他亦表示,正考虑在香港和台湾采取法律行动,称与多间本地媒体熟络,会再约时间与传媒会面。 法律界人士:商标不同无佢符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,若产品名称与原品牌相似、设计相近,但商标不同亦“无佢符”。他指出,“台湾.百年.宝泉”名称的标点与原品牌略有不同,“只要产品真由台湾制造,即使非‘台湾宝泉’产品,也不能说品牌误导,只能说有些取巧。” 熟悉知识产权的律师江炳滔则指,事件有机会涉及“抢注”,但只要原品牌能证明自己为商标的最早使用者,即使身在海外,亦有权在港申请撤销对方注册,“香港会保护原拥有者的。” 海关指出,“商品说明”是指以任何方式及透过任何途经,就任何货品或服务,或该等货品或服务的任何部分而作出的直接或间接的显示;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,所有标示或附在商品上的商品说明均必须正确无误。商户如就有关货品或服务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陈述,可构成虚假商品说明的罪行。 消委会指,不评论个别个案,如接获消费者投诉,会按既定程序处理。会方建议,消费者可参考境外品牌的官方信息,以查阅有关品牌是否已在香港开设专门店或已授权香港区代理,甚至可直接向相关品牌查询,以证真伪。 双方合营涉钱债纠纷 台湾百年老店胜诉 “陈允宝泉香港合营有限公司”原由台方与港方合作,台方于去年7月最后一次供货,其后在台湾控告港方,要求取回投资款项。 《星岛》取得合营公司最初签订的合约,合约列明“由台湾台中法院为管辖法院”,双方均同意接受台湾法院的法律管豁权。 翻查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在今年5月28日发出的判决书,原告(“陈允宝泉”之商标所有权人)主张,被告(居于香港的张姓女子及萧姓男子)向原告谎称欲合作经营陈允宝泉香港合营有限公司,并约定合营股份由原告持有51%,被告持有49%,原告出资以2020年4月29日至8月价值新台币200万元的货款抵扣。其后被告称合营公司现金不足,原告于2021年4月汇款港币10万元至被告之一的张姓女子账户,同月汇入10万4000元至香港合营公司之账户。 原告称,于2023年3月21日发现被告将香港合营公司之商品,低价出售至张姓女子投资的“高力信集团有限公司”,致香港合营公司发生亏损,并于2024年6月20日发现被告未依合作条款,将原告注册为香港合营公司之董事,未给予原告股份,亦未将原告登记为股东。 原告认为,被告故意以诈欺手法,导致原告陷于错误,签立合作条款,受有投资285万6800元(台币)之损害。当地法官陈冠霖基于原告提出的合作条款、商标注册证明书、客户对账单、出资证明等为证,认为与原告的主张相符,且被告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,亦未提出任何书状作任何声明或陈述,故相信原告的主张为真。 陈官指,被告共同对原告诈称欲一同经营香港合营公司,确是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财产,原告本于侵权行为之法律关系,提出追讨款项属有据,应予准许,判决被告应共同给付原告新台币285万6800元,及自2024年8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,按年息5%计算利息。 判决书列明,如对判决上诉,须于判决送达后20日内向法院提出上诉状。据了解,港方至今未有提出上诉。 负责人萧先生:生意是我们打拼出来 “台湾.百年.宝泉”负责人萧先生昨向《星岛》称,“做了4至5年合营公司,整个香港任何marketing(市场策划)、任何工作,全是由香港团队自己做,所有生意都是由我们打拼出来的!”他续指,台方未有为合营公司发薪,“他们和我们合作,他要出粮给我,我们是老板也要支薪的,我们是很勤力的企业家,不明白为何他们可以走去说三道四。”他强调,过去4年是自己有血有汗捱过,“每一间店的支薪和租金都是我们给的。” 以上内容归星岛新闻集团所有,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引用 |